网约配送员在配送途中受伤,谁来赔偿?
——以冯某与某某公司1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为例
一、 案例背景与核心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配送员(外卖骑手)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群体。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职业风险,其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引发社会关注。本案例正是一起典型的网约配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纠纷。
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共服务场所管理者对网约配送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控制的设施(如电动门)的操作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清晰界定了“职业伤害保障”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认定二者性质不同、可并行获得,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厘清了直接侵权责任与补充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 案情概要
冯某(网约配送员)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配送外卖,小区非机动车入口由保安遥控开启电动门。监控显示,保安为他人开启电动门后,在查验冯某的防疫信息时并未再次专门为其开门。冯某在查验完毕后,左手持手机,启动电动车欲进入小区。此时,电动门开始关闭,在冯某尚未完全通过时撞及其车辆后部,导致其失控倒地,颈部脊髓受伤,冯某的职业伤害被相关部门确认,并获得了基于“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同时,冯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某公司1(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1的总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冯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某某公司1不服,提起上诉。
三、 争议焦点
损失计算的交叉问题:
冯某已从职业伤害保障基金中获得的赔偿,是否应在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
四、 裁判要旨与法理分析
法院认为“职业伤害保障”与侵权赔偿,是公私法域的并行救济,两者并不相悖,且这也是本案最具指导价值的法理阐释。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职业伤害保障是政府主导的、具有社会保险属性的公法保障,旨在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基本保护;而侵权损害赔偿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私法救济。
其次,两者功能互补:前者体现社会共济和基本保障,后者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与填补。
最后,两者非重复赔偿:冯某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框架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本案中基于《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法律基础和计算依据均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获利。
这一认定肯定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享有全方位、多层次权益保障的权利,避免了其因制度交叉而权益受损。
五、 结论与启示
本案经过两审审理,最终维持原判,该判决对于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来说:应强化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骑行时不使用手机),这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同时,应积极了解并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等试点政策,在遭受损害时,应明确其既可以申请职业伤害保障,也有权向侵权方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司法与实践:本案确立了处理类似纠纷的清晰范式:首先,厘清侵权法律关系,认定各方过错;其次,独立审查社会保险待遇的性质,支持二者并行不悖。这为全国法院处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与第三方侵权竞合的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先例和裁判思路,有力地推动了平台经济用工环境的法治化与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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