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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INDIVIDUAL LABOURER AND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 HBILPE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政治性、公益性、群众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面向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会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会员政治觉悟;

(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优质服务活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

(三)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团建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和推进会员精神文明建设,对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作出成绩的会员按照规定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诉求;

(六)做好生产经营指导,为会员提供法律、融资、信息、对外交往等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和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七)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的能力素质;

(八)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九)协助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二)建立健全协会组织网络,抓好自身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协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23年3月29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